法制晚報訊(記者 王巍)《人在囧途》片方武漢華旗公司認為電影《人在囧途之泰囧》“搭便車”,遂起訴光線影業等5被告索賠1億西裝元,案件上午在市高院開庭,徐崢被列為第五被告。
  9時30分庭審開始,雙方都只有律師到場應訴。除武漢華旗影視製作有限公司外,該公司老闆劉光偉作為第二原告一併訴稱,華旗公司擁有電影《人在囧途》的全部知識產權。《人在囧途化療飲食原則》作為知名商品,蘊含無限商機,在影視界具有唯一性,5被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。
  原告列出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,被告在全國各地的宣傳、廣告中,直接、大量擅用《人囧》特有的名稱,致觀眾嚴重混淆萬利多製冰機、誤認;《泰囧》的宣傳捏造事實,使觀眾誤認為是《人囧》原出品人、原班人馬精心打造的又一力作。而且,徐崢在影片宣傳時多次提到《泰囧》是《人在囧途》的升級版等,擠壓了原告繼續拍攝此類影片的空間。
  原告律師表示,武漢華旗是想踏實做影視的小企業,因《人在囧途》有了不錯的起步,卻因《泰囧》遭到影視行業內強勢公司的打壓,故要求除徐崢外的4被告承擔1億元辦公室出租的賠償責任,賠禮道歉,同時停止侵權。
  今天開庭,光線傳媒、光線影業、影藝通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、真樂道文化傳播汽車借款有限公司及泰囧導演徐崢一併進行了答辯。
  被告指出,華旗公司負責人劉光偉不是電影經營者,不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起訴主體的條件,且華旗公司不是電影唯一齣品方,無權單獨提出訴訟;徐崢和光線傳媒均不是適格的被告。
  其次,《泰囧》是獨立創作的影片,與《人在囧途》無關,不存在不正當競爭,也沒侵權。
  在片名的問題上,被告的律師首先指出,電影《人在囧途》不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所說的知名商品,也不構成法律中所說的特有名稱,不具有唯一性。此外,電影行業也不禁止影片片名相同或相近似的情況。
  律師舉出大量實例進行對比:比如《瘋狂的石頭》到《瘋狂的賽車》,不同出品方也要借助前一部影片為後一部造勢,電影行業從審批開始,就不會在片名的相似度上予以禁止,否則全行業都構成侵權問題。
  同時,由於影片上映檔期相隔數年,不會造成觀眾混淆。律師稱,原告所說的續集等虛假宣傳的說法,均不是《泰囧》官方宣傳,而是來自於媒體的宣傳報道。  (原標題:兩囧今交鋒 索賠1億元 本非同根生 《人在囧途》訴《泰囧》不正當競爭及侵犯著作權案開庭 徐錚為第五被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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