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月18日,復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一審被判死刑。一審判決後,復旦177名學生簽署請求信,請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同學死刑立即執行。受害者黃洋的父親表示並不接受請求信的內容。上海知名律師嚴義明認為,並不能確定請求信能否影響二審判決結果。(5月8日《京華時報》)
  消息一齣,不少網絡聲音都在斥責這177名復旦學生的做法,認為這是在干預司法,更有甚者指責學生是人渣,是整個復旦大學的悲哀。
  首先需要聲明的是,有關律師意見表明,不能夠確定請求信能否影響二審判決。就一審來看,卷宗也包含了受害人黃洋的同學要求判林森浩死刑的材料,而此次復旦學生的請求信,僅僅是要求不要判死刑立即執行,兩方面的意見都可供法院參考,這樣一來,不摻雜感情因素的話,應當說也是一種公平。
  其實,大罵復旦學生的人就是支持判死刑的人,這裡面蘊含著“殺人償命”的傳統觀念,其理論支撐是,對殘害同學的人判處死刑具有很大的威懾力,對死者來說受到相稱的處罰也是一種公平。這種邏輯沒有一點問題,因為法律應該被信仰,可問題就在於,一旦遇到具體問題,涉足道德範疇,這個標準就變得很難拿捏。
  就拿這則案件本身來講,林森浩投毒時並不想直接殺死同學,只是在搶救過程當中沒有及時告知醫生,導致沒能進行針對性治療,最終構成故意殺人罪。而復旦學生請求輕判的原因還在於林森浩在校並不是一個凶殘的人,“我們不能為了懲罰一個人而必須剝奪他的生命”,同時學生也表示了,不願意影響法院的判斷,只是希望儘量減少死刑的運用。卻也如此,逝者已矣,不管如何,判處死刑始終都是在給一個生命做減法。
  不得不說的是,判處死刑對他人的威懾力多大真的值得考量。就現實情況來看,學生之間有矛盾而釀成失去生命的悲劇,絕對是毫無普遍性可言,這僅是一個極端個案。在此,我無意為任何一方辯護,只是想說明,死刑有時候達到的效果並沒有想象的那麼美好,而且死刑作為一種懲罰性措施,也決不能成為一種儀式,不能懷著報複的快感去執行,畢竟從宏觀上來說,其都是在縮減著人類的生命與自由。想必這些原因也正是這177名復旦學生請求法院輕判的原因所在吧。
  時代在變遷,觀念在進步,傳統式的“殺人償命”觀念在某種程度上,也應該註入新的詮釋,而將思維抽出這則事件本身,站在公民的角度來打量,復旦學生求情輕判的行為也只不過是在行使正當的公民權利罷了,至於法院最終的判決,不管是何種結果,都有其合理性,因為法律需要被信仰,道德也應該被尊重,但對這177名復旦學生來講,實在是不該背負罵名。
  文/張松超  (原標題:請求輕判的復旦學生不該背負罵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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